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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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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說 明
2022.10.10

就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7日宣布一系列針對晶片的新出口管制措施,限制美商將用於人工智慧(AI)和超級電腦等先進晶片和製造設備,出售給中國大陸廠商。
本公司特此說明,公司目前進行之12奈米專案計劃,採用FinFET SoC 之產品,其應用範圍在於辦公電腦,未達AI 或 HPC 應用。

2019-05-02

『本公司與客戶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簽訂產品開發合約,惟該客戶未能履約付款,本公司先於同年10月聲請支付命令,後因該客戶提起異議而視為起訴,地方法院業於108年4月26作出判決,同意本公司請求該客戶支付合約終止前應收帳款及相關損害賠償,共計新台幣33,404,762元,本案可上訴,尚未確定。』

2018-10-01

本公司已於107年9月26日依法與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燈興)終止合約,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員工亦未有任何参與其團隊或該公司之經營或加入其戰略夥伴,本公司更於合約終止同時明確要求燈興立即將本公司及相關人員之名稱、商標或可資識別之標示,自燈興所有與原合約相關之宣傳、文宣、網頁移除,避免誤導外界。
然近日各大媒體,包括台灣好新聞、經濟日報、中時電子報.....等,在未曾向本公司查證且未經本公司證實之情形下,逕自引述燈興公司單方面說詞,將本公司董事長易建男先生列為燈興的戰略合作夥伴,特此澄清。對媒體在未經證實下刊登不實消息亦深表遺憾。

2018-09-27
本公司與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燈興)於今年(107年)7月所簽定的【泛用型區塊鏈 SOC 產品開發合約書】(以下稱原合約),因燈興無法於約定的期限內履約付款,經多次協商,仍無法於展延期限內完成付款。
本公司針對原合約已認列營收之款項,除於107年9月21日提列呆帳損失,並於同年9月25日發出終止原合約之存證信函(9月26日送達),燈興黃琮壹董事長亦於9月26日致電確認收到該函並承諾合約終止後,將會將本公司及相關人員之名稱、商標或可資識別之標示,自燈興所有與原合約相關之宣傳、文宣、網頁移除,避免誤導外界,特此告知。
2018-09-19

針對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8/9/19 所發佈的聲明稿中提及,因其內部資金調度問題導致無法依約給付款項,將儘速解決資金調度問題並與本公司進行協商。
本公司基於保護股東權益下,將持續依循法律程序積極追償應收款項債權以及主張相關權利,相關重大訊息將依法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8-09-18

針對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佈的【NANO 晶片白皮書】,其中部份內容引述本公司產品技術及人員學經歷,恐有誤導投資人造成權益受損之疑慮,特別在此澄清。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於今年(107年)7月簽定【泛用型區塊鏈SOC產品開發合約】,本公司僅就該公司所提產品規格提供專業之設計服務,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員工未有任何参與其團隊或該公司之經營。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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